根據中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所有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并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和勞動社會保障部的《境外就業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
1、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的企業(以下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報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中國駐外使館、領館。
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2、辦理《境外就業經營許可證》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二)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三)備用金不低于50萬元;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并征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答復。新設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批準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該機構頒發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境外機構、個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3、辦理《境外就業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境外就業中介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人選、主要工作人員或者擬聘用人選的簡歷和有關資格證明;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 驗資報告 ;
(五)機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六)擬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行政區域和 可行性報告 ;
(七)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八)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備用金 存款證明 ;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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