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與受理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袪I業執照;
?。ǘ┯信c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ㄈ┯信c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ㄋ模┯信c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ㄎ澹┯薪∪行У馁|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a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ㄆ撸┓蠂耶a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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