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間和批復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